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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炉房的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20)第15.2.2条
15.2.2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该条的条文说明:
15.2.2燃气中如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它与空气形成5%~15%浓度的混合气体时易着火爆炸。因此天然气调压间属防爆建筑物。
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均属有火灾危险场所,而燃煤锅炉间则属于多尘环境,水泵房属于潮湿环境。上述不同环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内所选用的电机和电气设备,均要与各个不同环境相适应。
从条文说明可以看出:天然气调压间按防爆区域设计,“锅炉间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我们看一下GB50058是怎么说的: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3.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其中第3条明确:“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再看一下条文说明:
3.2.2本条说明如下:
3一般情况下,明火设备如锅炉采用平衡通风,即引风机抽吸烟气的量略大于送风机的风和煤燃烧所产生的烟气量,这样就能保持锅炉炉膛负压,可燃性物质不能扩散至设备附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明火设备附近按照非危险区考虑,包括锅炉本身所含有的仪表等设施。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中都明确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锅炉房应该可以认为是通风良好的场所。因此本规范建议与锅炉设备相连接的管线上的阀门等可能有可燃性物质存在处按照独立的释放源考虑危险区域,并可根据通风良好的场所适当降低危险区域的等级。
在该条文说明中描述“明火设备如锅炉.....因此明火设备附近按照非危险区考虑,包括锅炉本身所含有的仪表等设施”,该解释把锅炉本体及附属仪表设施区域直接定性为非防爆区域。
除了锅炉本身附属仪表,还有进锅炉的天然气管道,本条文说明也提到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中都明确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锅炉房应该可以认为是通风良好的场所。因此本规范建议与锅炉设备相连接的管线上的阀门等可能有可燃性物质存在处按照独立的释放源考虑危险区域,并可根据通风良好的场所适当降低危险区域的等级”。
我们看一下《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中有关“降低危险区域等级”的规定:
3.2.5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并应根据通风条件按下列规定调整区域划分:
1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天然气管道按独立释放源考虑,属于二级释放源,所在区域为2区,2区再降低等级就是非防爆区域了!那么锅炉房算不算“通风良好”呢?
3.2.4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
2当采用机械通风时,下列情况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当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可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GB50058中“通风良好”的标准是“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那么锅炉房的通风设计是怎么规定的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条文说明:
9.3.1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所指锅炉房包括燃油、燃气的热水、蒸汽锅炉房和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的机房。
燃油、燃气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要在这些房间内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方式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不能达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
燃油锅炉所用油的闪点温度一般高于60℃,油泵房内的温度一般不会高于60℃,不存在爆炸危险。机房的通风量可按泄漏量计算或按换气次数计算,具体设计要求参见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5.3节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要求。
从条文及条文说明中可以看出: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目的是“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不能达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20)
15.3.2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15.3.7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通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对独立设置的锅炉房,要求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对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根据不同位置正常换气次数最低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也符合建规第9.3.16条的规定。
二、关于是否明火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
附录D
D.0.2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下列用电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的附近区域,如燃气锅炉房等;
GB50028在附录D中明确了“明火设备,如燃气锅炉房”。
因此,个人总结:从相关规范条文和条文说明中可以看出,锅炉房不按照爆炸危险区域进行设计,因此,锅炉房内的电气设备也不需要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另外,和空分装置一样,类似此类问题,要尊重设计,毕竟人家是有证的!
但是!但是!但是!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一旦进入明火地点,必然会发生爆燃或爆炸。明火不能防止爆炸的发生。只是会因温度差(温度梯度)引起自然对流、或空气中含有少量易燃气体分子(浓度低于爆炸下限)流动至明火或赤热表面时,会发生燃烧而“湮灭”,可以消散明火地点附近出现的爆炸性混合气体。所以,燃气锅炉房要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并与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等进行联锁,同时事故风机要采用防爆风机。
GB 50041第11.1.8条要求燃气锅炉间需装设可然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第11.1.9条规定,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总管上的总切断阀和事故通风机联动。一旦天然气管道发生泄漏,就由燃气报警系统自动切断气源,启动事故风机进行通风,阻止天然气达到爆炸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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